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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监事会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14-10-28  字体显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以下称“商会”)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保障会员权益、商会利益和商会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监事行使职权不当,给会员、商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监事除《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商务、民间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人、董事或实际经营者,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有其他规定的。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以上情形的或不遵守商会其他规章制度,商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出现第四条情况被解职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章程规定人数的,由会员大会补选补足名额。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会员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 

    第八条 监事一般由会员担任。

   第九条 本商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由有企业管理经验或民间组织管理经验者担任。

   本商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十条 商会会长、秘书长及其配偶与直系亲属、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以财务监督、法律监督为核心,对商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商会资产安全,降低商会的财务和运营风险。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编制的商会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定期检查商会的财务情况; 

   三、对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者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行为损害商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当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的职责,或商会处于瘫痪的紧急状态时,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七、当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严重危害商会利益而难以纠正时,代表商会提起诉讼; 

   八、监事有了解商会运营状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发现商会运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商会承担。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享有章程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必要时,监事会还可以对会员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十四条 商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商会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电话通知全体监事。 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筹备、会务可由秘书处代为承办。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监事长代行其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可要求会长、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的人员应当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致使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商会档案由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重大事项的监督由监事直接负责执行;对一般事项的监督由监事监督其他人员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粤港澳•深圳平江商会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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