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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平江商会内部纠纷调解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30  字体显示:

深圳市平江商会内部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平江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内部和谐与稳定,及时解决会员间及会员与商会间的纠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内部会员之间、会员与商会之间因业务往来、管理决策、权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调解。

第三条 商会内部纠纷调解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依规进行调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调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商会设立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商会内部纠纷的受理、调解及协调工作。

第五条 调解委员会由商会领导、资深会员及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 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受理会员提交的纠纷调解申请;

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各方陈述,调查事实;

提出调解建议,促进双方和解;

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定期向商会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七条 会员间或会员与商会间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第八条 调解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纠纷的具体事实及证据;

调解请求及理由;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通知相关方准备调解。

第十条 调解会议应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人员主持,确保会议公正、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调解过程中,各方应充分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调解委员会应认真听取并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根据事实、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提出调解建议,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 调解协议应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期限及各方责任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 调解协议的履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各方应自觉履行。调解委员会负责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平江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于2023年11月29日经深圳市平江商会2023年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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