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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平江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2-13  字体显示:

深圳市平江商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平江商会(以下简称 “商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商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保障会员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所有会员,包括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及会员单位等。

第三条 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高效的原则,维护商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商会会员首年会费标准如下(人民币):

 

常务副会长:赞助款10000元,会费10000元,合计20000 元;

副会长:赞助款 5000 元,会费 5000 元,合计 10000 元;

理事单位:赞助款 2500 元,会费 2500 元,合计 5000 元;

会员单位:赞助款 1000 元,会费 1000 元,合计 2000 元。

 

第五条 会员在加入商会时需一次性缴纳首年会费。后续年度会费缴纳标准及时间由商会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公布。

三、会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商会日常运营,包括办公场地租赁、办公设备购置与维护等;

2、会员服务,如提供行业资讯、组织培训交流活动等;

3、活动组织,包括各类商务活动、联谊活动等;

4、宣传推广,提升商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慈善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会费管理

第七条 商会应设立专门的会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会费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会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九条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与质询。

五、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平江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于2023年2月12日经深圳市平江商会2023年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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