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江商会理事会工作制度及岗位职责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深圳市平江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本会理事会由5名以上,50名以下理事组成,每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确定具体人数。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
(二)爱国爱党,热心本会所从事的服务事业;
(三)本会发起人;
(四)本会主要管理人员;
第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各届理事会长提名,在遵循个人意见后,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候选理事应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任职前应仔细考虑,任职后应稳重负责,在未出现不可抗因素或遭罢免的情况下,任职时间至少4年;
(三)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理事会每年将根据《理事会工作制度》对所有理事进行工作考评,对严重不履行理事义务、或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将提出罢免提议,罢免理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作点名公布;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职责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特别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本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会发生利益冲突;
(二)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第四章 理事的权利、义务及理事长的职权、职责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提出议案;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第九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及理事会的利益;
(二) 不得利用在本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
(四)保守本会秘密;
(五)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本会发言。
(六)没有特殊情况下,理事必须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筹备会议以及商会重大会议。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长审批;
(八)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本制度于2023年2月12日经深圳市平江商会2023年第四届第一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