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江商会民主决策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商会的决策行为,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属于商会重大决策的事项。
第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商会各级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
第二章 决策机构与职权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规划;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批准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负责处理商会日常重要事务,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领导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商会的财务活动。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十条 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章程修改、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半数以上,可根据重要性分级设定)表决通过。 (四)会议可采用现场、通讯(电话、视频)等多种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形成的决议与现场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但须确保所有参会成员能够有效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 提案与动议: (一)商会领导、理事、监事及一定数量的会员联名,均可向相应决策机构提出议案。 (二)提案应主题明确、内容具体,并附有必要的说明材料。 (三)议案由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报请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二条 议事与表决: (一)会议坚持民主讨论、充分协商的原则。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二)会议主持人应公正无私,保障各方意见得到平等表达。 (三)表决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涉及人事、选举、重要财务安排等敏感事项,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四)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回避制度: 审议涉及与会成员或其所在企业切身利益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记录与归档: (一)各类决策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或决议文件。 (二)纪要应准确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要点、表决方式及结果等。 (三)会议纪要、决议文件由主持人签署后,由秘书处归档永久保存,并按要求向会员公开。
第四章 执行与监督
十五条 理事会作出的决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作出的决议,由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决议执行的督办、协调和信息反馈,定期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决议执行的有效性以及财务收支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可提出质询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和章程的决策,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会员有权通过商会公布的信息渠道,了解商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并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于2024年11月10日经深圳市平江商会2024年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