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江商会内部建设架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平江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内部建设,明确组织架构,规范内部管理,提高运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明确商会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确保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所有部门、工作人员及会员,要求商会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 商会内部建设架构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副会长会、常务副会长会、会长会、秘书处及各部门。秘书处及各部门。
第五条 会员大会是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审议和批准商会章程、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决定商会内部各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等。
第七条 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督商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保护商会资产安全,降低商会的财务和运营风险。
第八条 秘书处是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行政工作,下设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宣传部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事务的落实和执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会员大会职责:
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审议和批准商会章程、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决定商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领导商会日常工作,决定商会内部各机构的设置;
其他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职责:
监督商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
对商会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违反商会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
负责商会的日常行政工作;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落实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编制商会工作计划和预算;
其他需要秘书处负责的事项。
第四章 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商会决策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明确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准备。
第十五条 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保会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商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商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定期对商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商会应接受会员、社会公众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回应和处理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平江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于2024年11月10日经深圳市平江商会2024年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