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平江商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平江商会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平江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电子印章)为深圳市平江商会公章及经公安机关备案批准面刻制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秘书处是各类印章的管理部门。秘书处应指定监印人即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四条、印章的刻制由会长决定,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印鉴刻制后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进行压印登记并发文启用。
第五条、监印人应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使用印章必须进行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接收单位、印数、用印人和批准人。监印人在用印时了解用印内容,核实、请示用印数量。监印人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深圳市平江商会负責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于2024年11月10日经深圳市平江商会2024年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上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