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深圳多举措鼓励总部企业发展 落户奖励1000万元

更新时间:2017-11-30  字体显示:
   深圳新闻网讯 总部企业落户深圳,将享受落户奖、贡献奖、租购房补助以及总部用地出让等多项支持政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昨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在提出鼓励支持政策的同时,《实施办法》还加强了后续监管措施,以促进总部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发展总部经济,是强化深圳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地位,实现外溢发展的必然选择。《实施办法》从落户奖、贡献奖、租购房补助等多方面,对总部企业发展予以支持。例如,符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贡献奖,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租购房补助方面,在我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实施办法》还在住房、人才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规定总部企业人才纳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并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优先保障;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同时,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业务需要,需出国或赴台湾、香港、澳门的,市公安、外事、台办等部门应为其提供便利,并为总部企业向省公安部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务。
 
   《实施办法》简化了已落户总部企业的核定流程,规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经核实相关指标后即可享受相应支持政策,不需再报市政府审定。
 
   在大力支持总部企业的同时,《实施办法》也加强后续监管,明确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实施办法》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此外,企业在违反《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时,应责令其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深圳特区报 王莉英)
相关链接
收藏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