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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规:企业整改治理不力或列入“黑名单”

更新时间:2017-2-20  字体显示: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在城市管理治理和安全监管领域又有新的重大举措。2月17日,市安委会发布实施《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将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挂在治理责任单位醒目位置,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不力或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醒目位置
 
   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危险源、风险点不断累积、增长。当前深圳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面,迫切需要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约束机制。
 
   记者从深圳市安委会17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指出,忽视隐患排查治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将被“挂牌”,由挂牌单位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并将警示牌悬挂在治理责任单位的醒目位置,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消除后才能核销摘牌。
 
   重大事故隐患如何认定,《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可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提高评估判定科学性。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
生产经营单位或全部停产停业
 
   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中,深圳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在挂牌、督办、治理三层次发力,实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闭环式”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将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市、区人民政府或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即“督办单位”)落实监管执法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
 
   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督办单位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或将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直至隐患按期完成治理后,经自行组织评估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经过督办单位审查验收合格,报请挂牌单位审核同意后核销挂牌后,生产经营单位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隐患治理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治理时限方面,一般情况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时限为15天~180天,最长不得超过1年。个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可能存在影响因素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情况,经督办单位、挂牌单位审核同意,最长可以再延长180天。
 
整改不力且负有责任的
除行政处罚外还将纳入“黑名单”
 
   目前,深圳已经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曝光存在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行为的企业,将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与税收、上市、投融资等方面挂钩,违法信息可公开查询。
 
   《暂行办法》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果存在落实隐患整改治理不力的两种情况,将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即未经挂牌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由挂牌单位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被挂牌单位拒不改正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且负有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另外,市、区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将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资金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相应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经费,对依靠责任单位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投入高、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来源:2017-02-20深圳晚报,记者 李瑶娜 通讯员 沈安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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